
在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及城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涉及我区
城阳区优物购超市采购经营的香蕉(采购日期:2024年5月6日),2024年5月7日,青岛市城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山东世通检测评价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对位于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和阳路136-14号一层的城阳区优物购超市经营的香蕉进行抽检。2024年5月23日,山东世通检测评价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出具检验报告,报告编号STSP27。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吡虫啉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24年5月28日,执法人员向城阳区优物购超市送达《检验报告》等文书并依法进行现场检查。经调查,该单位共购进上述不合格香蕉8公斤,该批次香蕉已全部销售完毕。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并且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城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单位作出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青城市监不罚〔2024〕110号。
城阳区优物购超市采购经营的香蕉(采购日期:2024年6月4日),2024年6月4日,青岛市城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青岛元信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位于青岛市城阳区正阳路吕家庄夜市李华经营的结球甘蓝进行抽检。2024年6月13日,青岛元信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检验报告,报告编号:2024S0600128,经抽样检验,噻虫嗪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24年6月21日,执法人员向李华送达《检验报告》等文书并依法进行现场检查。经调查,该单位共购进上述不合格结球甘蓝20公斤,该批次结球甘蓝已全部销售完毕。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不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依据《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食品摊点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登记、备案机关吊销登记证、注销信息公示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行政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20元。2.罚款200元。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青城市监处罚〔2024〕252号。
青岛华鹏凯莱智慧酒店有限公司采购使用的姜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24年6月4日,我局执法人员当场送达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立即启动了核查处置工作,开展了现场检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未发现同批次产品。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货、销售记录等进行了证据固定,并立案开展调查工作。青岛华鹏凯莱智慧酒店有限公司于2024年5月7日采购不合格姜3kg,已使用完毕。因全部食用,未能召回产品。青岛华鹏凯莱智慧酒店有限公司采购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事人积极配合,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提供有关证据资料,有充分证据证明当事人不知道所采购的姜不合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我局对青岛华鹏凯莱智慧酒店有限公司免予处罚。
城阳区金谷屋快餐店采购使用的葱经抽样检验,噻虫嗪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24年6月4日,我局执法人员当场送达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立即启动了核查处置工作,开展了现场检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未发现同批次产品。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货、销售记录等进行了证据固定,并立案开展调查工作。城阳区金谷屋快餐店于2024年5月6日采购不合格葱5kg,已使用完毕。因全部食用,未能召回产品。城阳区金谷屋快餐店采购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葱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事人积极配合,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提供有关证据资料,有充分证据证明当事人不知道所采购的葱不合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我局对城阳区金谷屋快餐店免予处罚。
农芒果经抽样检验吡唑醚菌酯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24年6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当场送达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立即启动了核查处置工作,开展了现场检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未发现同批次产品。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货、销售记录等进行了证据固定,并立案开展调查工作。青岛利客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黄埠超市于2024年5月15日采购不合格小台农芒果28kg,已销售完毕。因全部销售给散客,未能召回产品。青岛利客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黄埠超市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小台农芒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当事人积极配合,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提供有关证据资料,有充分证据证明当事人不知道所采购的小台农芒果不合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我局对青岛利客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黄埠超市免予处罚。